第十六条

有效

大运河岸线保护区内实施最严格的岸线管控措施,禁止建设妨害生态环境、威胁防洪安全、破坏运河遗产等建设项目,逐步清退或者关闭已建成的违法违规项目、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项目。

大运河岸线保留区内加强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堤岸防洪安全,为生态建设、防洪治理等需要预留岸段。

大运河岸线控制利用区内合理控制或者降低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论证,降低开发建设对防洪安全、遗产安全、供水安全、航运稳定等带来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