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运河岸线控制利用区的范围包括:

(一)岸线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的岸段,为避免进一步开发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遗产安全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或者减少其开发利用强度的岸段;

(二)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段;

(三)位于生态敏感区,未纳入生态红线范围,但需要控制开发利用的岸段;

(四)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