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大运河岸线保留区的范围包括:(一)河势变化剧烈、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差,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岸段;(二)位于重要生态敏感区,但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河湖岸线;(三)已列入国家或者省级规划,尚未实施的防洪保留区、水资源保护区、供水水源地的岸段;(四)为生态建设需要预留的岸段;(五)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岸段;(六)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