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运河岸线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一)引起深泓变迁的节点段或者改变分汊河段分流态势的分汇流段等重要河势敏感区;

(二)列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

(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四)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河湖岸线;

(五)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