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现状及岸线保护和利用要求,大运河岸线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实施分区保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