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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有效

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依法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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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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