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一条有效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依法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