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应当及时函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函告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