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行政审批服务推行事项联办,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成。

联办事项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由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情况、行政执法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互认共享。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