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行业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管信息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批情况存在疑问的,双方可以采取函告方式进行沟通,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回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