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既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挪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由属地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或者重新划拨土地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