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既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挪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由属地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或者重新划拨土地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