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驾驶、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

(二)在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殴打、辱骂、拉拽驾驶员或者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公共汽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在公共汽车站点以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停放。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