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和考核机制,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日常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