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服从管理,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
(五)按照运营班次、时间准时发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六)维护乘车秩序和场站运营秩序,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