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交通管制、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运营线路、站点。经营者应当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