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运营车辆实行年度审验。经授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的,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该经营者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