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运营权的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运营服务的状况,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运营权。同意延续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同意,不得停运;同意终止的,自拟终止运营之日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