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票价、车型、车辆载客数组织运营。经营者根据公共汽车线网规划以及公众出行需求、乘客流量分布等情况,确需调整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应当提前向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意调整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布,并在线路各站点公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