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设置、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的,应当符合公共交通规划,适应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公共汽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分析客流需求信息,组织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调整方案,指导经营者优化调整相应的客运线路和运营时间,加强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
设置、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或者优化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