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首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市区范围内的线路运营权;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首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县级市范围内的线路运营权。

县级市之间、县级市与市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商后授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