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线路运营权每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经营者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