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场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二)会同有关产权单位确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三)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四)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变动的相关问题。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