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出行、集散、换乘的需求合理设置,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同一站点可以适量安排不同线路的公共汽车停靠。政务服务中心、轨道交通站点、住宅区、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农贸市场、村镇附近应当优先、就近设置站点。古城(镇)区内新建、改建公共汽车站台应当体现古城(镇)特色,与古城(镇)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