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出行、集散、换乘的需求合理设置,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同一站点可以适量安排不同线路的公共汽车停靠。

政务服务中心、轨道交通站点、住宅区、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农贸市场、村镇附近应当优先、就近设置站点。

古城(镇)区内新建、改建公共汽车站台应当体现古城(镇)特色,与古城(镇)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