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逐步形成公交专用道网络体系,改善公共汽车客运通达性和便捷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和道路交通状况,采取设置、调整公交专用道等下列措施,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并加强公交专用道监控管理:
(一)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
(二)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设置逆向公交专用道,保证公共汽车的双向通行;
(三)不具备设置公交专用道条件的,可以在路口设置公交优先通行车道、公交专用交通信号灯;
(四)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科学灵活设定公交专用道使用时段,除特别规定外高峰时段仅限公共汽车通行,平峰时段允许其他车辆通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