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公共交通规划,明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和相关控制要求,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