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适度超前、多网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适应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民航等多种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与古城(镇)、古村落、生态岛(区)保护工作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