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等,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科技、疾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