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