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