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工作任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