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行为和健康素养监测体系,开展营养状况、行为习惯、健康危险因素等方面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针对监测发现的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应当制定干预策略,采取相应干预措施,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