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职工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健康服务设施设备,支持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升健康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健身场所,倡导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加强职业健康保护。
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健康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