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服务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开展体质监测,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民开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