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健康生活方式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并加强监督执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有关疾病的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吸烟饮酒史,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戒烟、戒酒咨询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