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的食品。

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