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健康生活方式第二十七条有效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的食品。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