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环境改善第二十三条有效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环境改善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和激励保障机制,巩固和深化卫生城镇创建成果,提升城乡卫生环境整体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