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并加强监督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专业培训、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