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环境改善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和激励保障机制,巩固和深化卫生城镇创建成果,提升城乡卫生环境整体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