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环境改善第二十一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药物和器械,禁止使用急性、剧毒等违禁药物或者伪劣器械,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药物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科学技术研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安全绿色环保药物研发和新技术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