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教育、体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向市民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康信息监测机制,发现存在误导或者可能影响市民健康的虚假、伪科学等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发布科学、准确的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