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健康素养,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公益宣传,通过安排一定时段、版面或者开设专门栏目、频道等方式,普及健康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