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