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和其他省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交流合作,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本市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加强健康促进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人员、技术等交流活动,提升城市健康治理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