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二章 体系与能力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优先发展,统筹中医医疗机构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建设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