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中医药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