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二章 体系与能力建设第十条有效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医疗中心和特色中医院,建设中医和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发挥优质中医药资源的辐射引领作用。支持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推进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支持构建区域中医医疗联盟,促进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互通共享。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