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养生保健服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