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医药有关政策,应当听取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专家委员会,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