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各类中医药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医疗服务、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科技创新、数字化建设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