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新与融合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支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